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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离婚纠纷律师 南京律师

更新时间:2020-02-19 13:37:42 信息编号:d8ibojck852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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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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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有共同财产吗
  再婚后,属于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1)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加工资、贵重首饰、摩托车。汽车等。
  (2)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的财产。
  (3)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专利权所得报酬、稿酬等。
  (4)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
  (6)再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结婚登记时,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除非主张权利的一方提出有力证据,否则一般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合肥离婚纠纷律师
南京徐义明律师,认真负责、过硬、办案经验丰富,收费合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擅长刑事、婚姻家庭、建筑工程、法律顾问、债务债权等。欢迎联系咨询。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能干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那么,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能干什么呢?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做以下事情:
  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骤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穷困之下,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
  2、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的永远也无法取到。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向好,但是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5、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
  6、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从而很好的化解危机;
  7、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律师还将增加询问在场工作,以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一)公诉案件
  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侦查立案
  侦查机关接受报案人或控告人的举报,或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犯罪线索,予以立案侦查。
  2、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提交起诉意见书,并附全案证据。
  3、提起公诉
  检察院经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4、法庭审判
  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5、执行
  对有罪的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交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有监狱、看守所、社区、司法所等。
  (二)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自诉案件的具体流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后交执行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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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房产抵押的时效规定
  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他向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如A客户1000万元贷款,采取土地高额抵押方式,贷款起止日期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项权利抵押期限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满,抵押仍然有效。
合肥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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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 5年

  • 刑事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工程律师,看守所会见律师,取保候审律师,欠款律师,
  • 江苏省南京鼓楼区江东街道清河新寓社区集庆门大街268号苏宁慧谷E08-1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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